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条件:
(一)资信良好,较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三)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四)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五)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A:中资保代理纪公司
B:外资保代理纪公司
C:合资保代理纪公司
【名称要求】
1)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2)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3)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资金要求】
1)其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股东要求】
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
①需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较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
③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并递交保险公司知情回执;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同意证明);
4)反洗钱声明书
5)出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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